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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暴力與性別不平等 Systematic Violence and Gender Inequality

制度暴力

作者/Sophia


制度暴力顧名思義是暴力的一種,這種暴力來自於制度不平等,可能是刻板印象、法律、文化或體制等等造成的。提出這個概念的 Johan Galtung 於1969年在 “Violence, Peace and Peace Studies” 裡提到 “When one husband beats his wife, there is a clear case of personal violence, but when one million husbands keep one million wives in ignorance, there is structural violence.”(當一位丈夫毆打他的妻子,即很明顯是個人暴力;若一百萬位丈夫持續無視自己的妻子,此即為制度暴力) (Johan Galtung, 1969)


淺談性別不平等


性別不平等可以從生理上、文化上或傳統上等不同理論去解釋這一個現象。根據學者 Gerda Lerner 在《父權的形成》中寫的「父權體制的成因為何,學者間之見解不一,但是其範圍大概不會脫離生理條件以及經濟型態等兩個要素」。


簡單來說,人類最原始的經濟模式是採集,採集的工作條件門檻低,不論男女老少都可進行,因此這個階段的社會並無所謂男尊女卑的觀念。後來隨著社會的發展,人類的經濟模式由採集進入狩獵,由於狩獵活動有體能上的限制,因此人類開始進行分工,由男性負責取得食物,女性負責處理雜務,因此男性開始獨佔經濟上優勢的地位,不少學者認為此經濟型態的改變是男性取得優勢地位的關鍵時期。(林志潔、金孟華與陳立民,2008,引自Gerda Lerner, 1986)



關於性別刻板印象與性別隔離


性別是一個人生理上或心理上對自己在社會上表現的期許,其中,生理性別同時也隱含著一個文化對特定性別的刻板印象及定義。例如:女性被認為是更細心及更富有同情心的,也被刻板印象定義成不擅長領導及不擅長電腦的,甚至被期待為被男性經濟上支援的,而男性則被刻板印象刻劃成擅長理工、有肩膀能扛起養家的角色。


在家教行業中,許多家長傾向雇用女性老師,儘管並沒有研究顯示性別與學術能力或教學能力的相關性,人們對於性別還是有一種堅持。諸如此類的刻板印象成為了限制特定性別的人選擇特定職業或生活方式的阻礙。又者,男女論及婚嫁時,女性被期待成為一個能傳宗接代並好好持家的角色,而男性的經濟實力,如是否有車、有房等,則成為非常重要的一個指標。甚至會聽到一種說法表示,女性教育程度太高在婚姻市場中是吃虧的,因為傳統上以夫為天、嫁雞隨雞及儒家裡的三綱都要求女性遵守丈夫的指示。這種制度和文化給了男性一種無形的枷鎖,將男性的成功單一化,並限制女性展現才華。


性別職業隔離顧名思義是一種隔闔,依職業發展分成「水平」及「垂直」。「水平性別職業隔離」為特定性別難以進入特定職業,可以想成某性別在某職業裡的比例極低;「垂直性別職業隔離」即為特定職業在該職業的升遷困難,常聽到的玻璃天花板(隱形升遷潛規則)就是一種。探討男女薪資差異之因素,過去文獻皆認為造成兩性間薪資差異之因素眾多,其中「性別職業隔離」最廣為討論。這是因為在勞動市場中也存有社會期待的刻板印象,男女兩性所從事的工作也受到影響,統計顯示女性護士的比例高達 83%,其次是辦事員 (79%)、紡織女工 (76%)、銷售員 (67%)、教職員及社工 (64%)、服務業 (62%)。(Reynolds 1974; 引自許家馨,2019)



關於性別不平等與制度暴力


女性主義學者 Susan Brownmiller 在其著作中提到,在過去的社會中,女性的地位其實相當於男性的財產,在遠古時代,男性領主如果性侵害自己的女性奴隸是不會受到法律非難的,因為法律認為一個人無法性侵害自己的財產。(林志潔、金孟華與陳立民,2008,引自 Susan Brownmiller,1975)這樣的例子即為制度暴力,因為當時社會環境及法律制度不保障女性的人權,導致女性遭受到性暴力仍無法伸張正義。即便在現今的主流社會裡,仍會出現懷孕女員工被刁難、未婚女性被以刻板印象認定將來會結婚且會為了家庭放棄事業等不合理臆測,而這些也是造成女性初婚年齡年年高升的原因之一。


很多人認為,在家做美美閒閒的貴婦或家庭主婦,不必操心經濟、不必讀書、不必面對應酬或主管與客戶的壓力是一件幸福的事,為何還要爭取「受苦」的機會呢?遵循個人意志與擁有選擇的權利是尊重及個人自由,自我實現的成就感是苦盡才會甘來的,無論用「保護」或「質疑能力」的名義,實際上都是在剝奪自由,這都是無聲的制度暴力,因為這不是根據「被保護人」的意志去行動的。


結語


性別不平等為男女性因性別上不同,造成的工資、就學或就業機會不同,尤其在文化的推波助瀾下,女性在婚後被大機率要求以家庭為重主,並以個人成就為次,以及男性被不同等的期待。平等應是男女性擁有平等的就業機會或受教育機會,不單就性別去定義一個個體的能力或性格。根據自己意志去決定自己願意過的生活方式才是真正的幸福,不然我們與認定亞裔都是數理天才、武功高手或擅長考試的外國人和入學委員又有什麼不同呢?




 

 

 

 

 

 

引用文獻


Brownmiller, S., 1975. Against Our Will: Men, Women, And Rape. 1st ed. Simon & Schuster.

Galtung, J. (1969). Violence, Peace, and Peace Research. 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 6(3), 167–191. https://doi.org/10.1177/002234336900600301


Lerner, Gerda (1986). The Creation of Patriarch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 320. ISBN 9780195051858. 


Reynolds, L. (1974). Labor economics and labor relations (6th ed.). Prentice-Hall.



Torben Hviid Nielsen. (1987). Acta Sociologica, 30(2), 229-232. Retrieved December 13, 2020, from http://www.jstor.org/stable/4194683



林志潔主持(2008)。以女性主義法學重構刑事立法與審判 ─以性自主權保護為中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期中進度報告)。新竹,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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